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區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檢查相關工作的通知》(新環辦便函〔2025〕32號),嚴格規范涉企行政執法檢查,現將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檢查主體予以公示。
一、行政機關(1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二、受委托組織(1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
三、有關事項
1.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必須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受委托組織必須在委托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
2.嚴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和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機構以及未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實施行政檢查。
3.行政檢查主體實行動態管理,因機構改革、職能變更或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等情況導致行政檢查主體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報自治區司法廳審核后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