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貫徹落實《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文件要求,聯合自治區財政廳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新環規〔2020〕2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辦法公布以來,全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34起案件舉報人進行獎勵,共計54300元,有效調動了公眾參與積極性。
為更好的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聯合自治區財政廳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制度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舉報途徑
1.來信來訪舉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公布的舉報途徑。
2.電話舉報:“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12345”便民服務熱線;
3.網絡舉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官網“12369網絡舉報平臺”;
4.微信舉報:“12369環保舉報”微信公眾號;
(二)舉報范圍
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后,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1.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2.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滲井、滲坑、雨水管道、槽車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業廢水、廢液,以及利用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4.未經生態環境部門批準或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進口、轉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5.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的;
6.非法收集、貯存、轉移、傾倒和處置利用危險廢物的;
7.在自然保護地內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等造成生態破壞的或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8.重點排污單位、從事環境監測和監測設施運維的單位及人員,存在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
9.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從事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咨詢等服務機構的單位及人員,存在碳排放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
10.在已劃定的禁燃區內,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應急減排措施的;
11.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驗先投的;
12.其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三)獎勵發放
負責舉報調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及時啟動獎勵程序,在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30日內作出獎勵決定,并書面告知舉報人。 舉報人可采取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領取獎金。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核實身份后,按有關程序發放。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就舉報獎勵發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實施舉報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在合法、合理、不增加財政支出的情況下予以酌情考慮。獎勵資金的支付鼓勵使用電子支付等方式,具體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四)其他要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要求,舉報人須提供本人真實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和聯系方式,多人聯合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分別提供個人信息;提供能夠說明違法行為的照相攝像資料、書面材料等線索或證據,如案件復雜,可協助執法人員開展現場調查取證;提供的線索或證據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被媒體曝光;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若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謊報或向被舉報單位索要財物,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的,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將對舉報人個人信息嚴格保密。
(五)實施時間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