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印發《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不予處罰和不予強制事項清單(2024年版)>的通知》(新環規〔2024〕4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相關情況作以解讀:
一、工作背景和依據
(一)工作背景。2022年8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聯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免予處罰事項清單(2022年版)》,經過兩年適用,全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辦理不予行政處罰案件200件,免罰金額2247.2萬元,在推進全疆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中取得了良好成效。
(二)工作依據和工作過程。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升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21〕1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實施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不予處罰的通知》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積極推行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關于“推行包容審慎監管”“依法免予處罰”相關要求,進一步在兵地生態環境領域推行統一包容審慎監管,深入貫徹優化營商環境相關舉措,規范全疆生態環境不予處罰事項適用,經征求各地(州、市)和兵團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意見,并結合參考借鑒廣東省、黑龍江省、河南省、海南省、湖南省和浙江省杭州市等其他省市做法,結合兵地生態環境執法實際,聯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修訂形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不予處罰和不予強制事項清單(2024年版)》(以下簡稱《清單(2024年版)》)。
二、主要內容
《清單(2024年版)》對《清單(2022年版)》原有17項免罰事項進行了全面修訂,根據環境管理要素劃分為建設項目及環境應急類、污染物排放類、工業及一般固體廢物類、排污許可類、信息公開類和放射性物質污染防治類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類等七大類情形,共包含24項不予處罰事項和3項不予強制事項,其中“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處罰4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不予處罰20項。
《清單(2024年版)》內容一是逐項明確了違法條款和法律責任。二是對《清單(2022年版)》分別列明的“輕微不罰”“首違可以不罰”情形統一合并,逐項對不予處罰情形構成要件進行說明,便于基層執法人員操作適用。三是將“免罰”的表述調整為“不予處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表述保持一致。四是對“首次違法”定義進行了明確:“首次違法”指同一主體、同種違法行為兩年內未受到過行政處罰。具體內容如下:
(一)刪除1項。刪除了《清單(2022年版)》免罰事項“未按規定變更輻射安全許可證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改正后按時改正的”,理由是:該免罰事項適用法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規定的法律責任“警告”本身懲戒性較輕,免罰作用不明顯不突出。
(二)新增8項不予處罰事項。結合基層生態環境執法需求,新增涉及建設項目、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畜禽規模養殖、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等6個方面的不予處罰事項。具體如下:
1.序號4:對建設單位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投資概算或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行為的行政處罰;
2.序號14:對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
3.序號15:對貯存工業固體廢物不符合要求行為的行政處罰;
4.序號16: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5.序號17:對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6.序號18:對未按照規定填報排污登記表行為的行政處罰;
7.序號22: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8.序號23: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三)依法新增3項不予強制事項。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六條規定增設“對公共設施的強制措施,對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強制措施,對影響生產安全的強制措施”等不予強制事項3項。
(四)保留或完善16項。對《清單(2022年版)》16項免罰事項進行完善,逐項對不予處罰情形進行說明。分別是:
1.序號1:對建設項目“未批先建”行為的行政處罰;
2.序號2:對建設項目未依法備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3.序號3:對建設項目“未驗先投”行為的行政處罰;
4.序號5:對未按規定報備應急預案行為的行政處罰;
5.序號6:對超標排放污染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6.序號7: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不正常行為的行政處罰;
7.序號8:對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或未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行為的行政處罰;
8.序號9.對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行為的行政處罰;
9.序號10:對不正常使用焊煙等相關煙氣收集處理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10.序號11:對未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等行為或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行為的行政處罰;
11.序號12: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行為的行政處罰;
12.序號13:對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行為的行政處罰;
13.序號19: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
記錄相關信息行為的行政處罰;
14.序號20:對未按規定時間要求提交執行報告行為的行政處罰;
15.序號21: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風險防范工作開展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等環境信息行為的行政處罰;
16.序號2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實施范圍
《通知》于2024年12月10日印發,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文件發布實施后,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適用。
四、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一是兵地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認真學習貫徹落實《清單(2024年版)》,對符合規定情形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集體審議后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二是不予處罰的同時應當加強說服教育,引導當事人切實增強當事人生態環境守法自覺。三是認真研判,準確把握不予處罰適用范圍,并要求嚴格適用程序。四是加強執法記錄管理,確保執法可回溯。
原文鏈接: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不予處罰和不予強制事項清單(2024年版)》的通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