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時期,我區重金屬污染防控工作取得積極成效,提前完成國家下達的減排目標。為進一步鞏固成果,強化重金屬污染防控,有效防控涉重金屬環境風險,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控的意見》(環固體〔2022〕17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十屆三次全會精神,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和《新疆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要求,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把握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總要求,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屬環境風險為目標,以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減排為抓手,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深入開展重點行業重金屬污染綜合治理,有效管控重點區域重金屬污染,為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健康、建設天藍地綠水清的“美麗新疆”提供堅強的保障。
二、防控重點
(一)重點重金屬污染物。重點防控的重金屬污染物是鉛、汞、鎘、鉻、砷、鉈和銻,并對鉛、汞、鎘、鉻和砷五種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實施總量控制。
(二)重點行業。包括重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銅、鉛鋅、鎳鈷、錫、銻和汞礦采選)、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銅、鉛鋅、鎳鈷、錫、銻和汞冶煉)、鉛蓄電池制造業、電鍍行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電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鉻鹽制造、以工業固體廢物為原料的鋅無機化合物工業)以及皮革鞣制加工業等6個行業。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全區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2%,重點行業綠色發展水平較快提升,重金屬環境管理能力進一步增強,推進排查治理一批突出歷史遺留重金屬污染問題。
到2035年,建立健全重金屬污染防控制度和長效機制,重金屬污染治理能力、環境風險防控能力和環境監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全區重金屬環境風險得到全面有效管控。
四、重點任務
(一)完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1.完善全口徑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全面復核全口徑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清單(以下簡稱全口徑清單),排查以工業固體廢物為原料的鋅無機化合物工業企業信息,將其納入全口徑清單。梳理排查以重點行業企業為主的工業園區,建立涉重金屬工業園區清單,作為全口徑清單的補充。及時增補新、改、擴建企業信息和漏報企業信息,動態更新全口徑清單。依法將重點行業企業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2.加強重金屬污染物減排分類管理。根據各地(州、市)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基數和減排潛力,分檔確定減排目標;按重點區域、重點行業以及重點重金屬,實施差別化減排政策。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應進一步摸排企業情況,挖掘減排潛力,以結構調整、升級改造和深度治理為主要手段,將減排目標任務落實到具體企業,建立重金屬減排項目清單,推動實施一批重金屬減排工程,持續減少重金屬污染物排放。
3.推行企業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依法將重點行業企業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對于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等。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對重點行業減排企業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與排污許可制度銜接有關要求。重點行業企業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并載明削減措施、減排量,作為總量替代來源的還應載明出讓量和出讓去向。到2025年,企業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自行監測和執行報告數據基本實現完整、可信,有效支撐重點行業企業排放量管理。
4.探索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替代管理豁免。對利用涉重金屬固體廢物的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特別是以歷史遺留涉重金屬固體廢物為原料的,在滿足利用固體廢物種類、原料來源、建設地點、工藝設備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條件并嚴格審批前提下,可在環評審批程序實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替代管理豁免。
(二)優化涉重金屬產業結構和布局
5.嚴格重點行業企業準入管理。新、改、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應符合“三線一單”、產業政策、區域環評、規劃環評和行業環境準入管控要求,應遵循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則。建設單位在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明確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及來源。無明確具體總量來源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不得批準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總量來源原則上應是同一重點行業內企業削減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當同一重點行業內企業削減量無法滿足時可從其他重點行業調劑。
6.淘汰落后產能優化布局。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名錄》等要求,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淘汰燒結-鼓風爐煉鉛工藝煉鉛等涉重金屬落后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法規標準,推動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產能依法依規關閉退出。推動涉重金屬產業集中優化發展,禁止新建用汞的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工藝,新建、擴建的重有色金屬冶煉、電鍍、制革企業優先選擇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并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產業園區。
(三)深化重點行業重金屬污染治理
7.加強重點行業企業清潔生產改造。重點行業企業“十四五”期間依法至少開展一輪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到2025年底,重點行業企業基本達到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加強重金屬污染源頭防控,減少使用高鎘、高砷或高鉈的礦石原料。加大重有色金屬冶煉行業企業生產工藝設備清潔生產改造力度,積極推動豎罐煉鋅設備替代改造和銅冶煉轉爐吹煉工藝提升改造。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企業生產每噸聚氯乙烯用汞量不得超過49.14克,并確保持續穩中有降。
8.推動重金屬污染深度治理。重有色金屬冶煉企業應加強生產車間低空逸散煙氣收集處理,有效減少無組織排放。重有色金屬礦采選企業要按照規定完善廢石堆場、排土場周邊雨污分流設施,建設酸性廢水收集與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排放。采用灑水、旋風等簡易除塵治理工藝的重有色金屬礦采選企業,應加強廢氣收集,實施過濾除塵等顆粒物治理升級改造工程。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組織開展電鍍行業重金屬污染綜合整治,推進專業電鍍園區、專業電鍍企業重金屬污染深度治理。排放汞及汞化合物的企業應當采用最佳可行技術和最佳環境實踐,控制并減少汞及汞化合物的排放和釋放。
9.開展涉鎘涉鉈企業排查整治行動。開展農用地土壤鎘等重金屬污染源頭防治行動,持續推進耕地周邊涉鎘等重金屬行業企業排查整治。全面排查涉鉈企業,指導督促涉鉈企業建立鉈污染風險臺賬并制定問題整改方案。開展重有色金屬冶煉、鋼鐵等典型涉鉈企業廢水治理設施除鉈升級改造,嚴格執行車間或者設施廢水排放口達標要求。積極構建涉鉈企業全鏈條閉環管理體系,督促企業對礦石原料、主副產品和生產廢料中鉈成分進行檢測分析,實現鉈元素可核算可追溯。
10.推進涉重金屬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和涉重金屬歷史遺留問題治理。加強重點行業企業廢渣場環境管理,完善防滲漏、防流失、防揚散等措施。推動鋅濕法冶煉工藝按有關規定配套建設浸出渣無害化處理系統及硫渣處理設施。加強尾礦污染防控,強化尾礦庫分級分類環境監管。嚴格廢鉛蓄電池、冶煉灰渣、鋼廠煙灰等含重金屬固體廢物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過程的環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各地(州、市)要結合農用地土壤鎘等重金屬污染防治、清廢行動等專項工作,開展廢渣、底泥等突出歷史遺留重金屬污染問題排查,實施分類整治。伊犁州、阿克蘇地區、克州等地(州、市)要加強涉錳企業污染排查與整治。對問題復雜、短期難以徹底解決的問題,要以保障人體健康為優先目標做好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源地、耕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有條件的地(州、市)可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大數據等手段開展歷史遺留重金屬污染問題排查。
(四)加強重金屬污染監管執法
11.強化重金屬污染監控預警。建立健全重金屬污染監控預警體系,提升信息化監管水平。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在涉鉈涉銻行業企業分布密集區域下游,依托水質自動監測站加裝鉈、銻等特征重金屬污染物自動監測系統。排放鎘等重金屬的企業,應依法對周邊大氣鎘等重金屬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屬進行定期監測,評估大氣重金屬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鎘等重金屬累積的風險,并采取防控措施。鼓勵重點行業企業在重點部位和關鍵節點應用重金屬污染物自動監測、視頻監控和用電(能)監控等智能監控手段。
12.強化涉重金屬執法監督力度。將重點行業企業及相關堆場、尾礦庫等設施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對象范圍,進行重點監管。加大排污許可證后監管力度,對重金屬污染物實際排放量超出許可排放量的企業依法依規處理。將對涉重金屬行業專項執法檢查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監督檢查考核工作,依法嚴厲打擊超標排放、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非法排放、傾倒、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含重金屬危險廢物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強化涉重金屬污染應急管理。重點行業企業應依法依規完善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儲備相關應急物資,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要結合“一河一策一圖”將涉重金屬污染應急處置預案納入本地突發環境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不斷提升環境應急處置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分解工作任務,壓實工作責任。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制定重金屬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加強組織領導,統籌細化各項工作任務,把重金屬污染防控納入全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定本地區污染防控和重點減排任務,將減排任務落實到具體企業,明確工作責任人,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二)定期調度進展,加強指導幫扶。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建立重金屬污染防控工作調度和成效評估機制,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分別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將上半年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總量替代清單、減排工程實施清單和全年重金屬污染防控工作進展、減排評估結果和動態更新后的全口徑企業清單報送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根據各地(州、市)工作情況,加強工作指導和技術幫扶。對于進展滯后的地區實施預警,對未執行總量替代政策的進行通報。
(三)加強資金支持,發揮主體責任。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按照土壤污染防控等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合理使用資金,積極拓寬資金來源渠道,支持涉重金屬歷史遺留問題治理等工作。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涉重金屬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鼓勵各地探索開展重金屬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工作。
(四)強化信息公開,鼓勵公眾參與。重點行業企業應依法披露重金屬相關環境信息。有條件的企業可設置企業公眾開放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每年1月30日前在門戶網站上公布全口徑清單信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作用,督促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建立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將舉報重點行業企業非法生產、不正常運行治理設施、超標排放、傾倒轉移含重金屬廢物等列入重點獎勵范圍。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