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你單位報送的《烏魯木齊市達坂城區新疆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850/1890礦井水處理站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及有關申請材料收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經研究,許可事項如下:
一、項目概況
新疆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890煤礦采礦規模為120萬噸/年,2015年2月取得原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關于新疆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一八九〇煤礦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新環函〔2015〕103號)。
新疆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930平硐采礦規模為150萬噸/年,2011年10月取得原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關于新疆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930平硐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新環評價函〔2011〕1026號)。
新疆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130平硐采礦規模為120萬噸/年,2011年11月取得原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關于新疆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130平硐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新環評價函〔2011〕1073號)。2021年12月,原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對新疆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130平硐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后評價報告書予以批復(新環環評函〔2021〕1241號)。
上述項目環評批復要求礦井水、生活污水分別經污水處理站處理達標后回用于井下、地面防塵、消防灑水或廠區綠化等,剩余的排入艾維爾溝河自然蒸發消耗。《報告》顯示1850礦井水處理站接納2130平硐、1930平硐礦井涌水,井下正常涌水量約為33154.78立方米/天,經井下消耗、部分回用后,以管道形式外排入艾維爾溝河;1890礦井水處理站接納1890平硐礦井涌水,井下正常涌水量約為10539.68立方米/天,經井下消耗、部分回用后,以管道形式外排入艾維爾溝河。生活污水經處理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一級標準后,用于礦區綠化及澆灑道路,剩余部分與處理達標后的礦井廢水一并外排。艾維爾溝河是以工業用水、生活飲用、灌溉等為主要用途的多功能河流,未列入水環境規劃目標,未明確水質管理目標。
二、論證范圍和論證水平年
論證范圍為1850排污口入艾維爾溝河處上游0.5千米至艾維爾溝河與阿拉溝河交匯處,共計約49.74千米。現狀水平年為2023年,規劃水平年為2025年。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地點和排放方式
原則同意在艾維爾溝河設置2個入河排污口,烏魯木齊市達坂城區新疆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850礦井水處理站工業排污口(排污口編號:KK-650107-0002-GY-00)排污口地理坐標為東經87°32′10.54″,北緯43°0′29.45″,為連續排放的工業排污口。烏魯木齊市達坂城區新疆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1890礦井水處理站工業排污口(排污口編號:KK-650107-0001-GY-00)排污口地理坐標為東經87°32′59.60″,北緯42°59′40.16″,為連續排放的工業排污口。
四、廢污水入河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核定1890平硐礦井水外排入河水量不超過256.47萬立方米/年。主要污染物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排放濃度分別控制在27毫克/升、6.33毫克/升、0.13毫克/升、0.04毫克/升以內,主要污染物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入河排放總量不超過69.25噸/年、16.23噸/年、0.33噸/年、0.1噸/年。
1930平硐、2130平硐礦井水外排入河水量不超過989.14萬立方米/年。主要污染物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排放濃度分別控制在27毫克/升、6.33毫克/升、0.13毫克/升、0.04毫克/升以內,主要污染物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入河排放總量不超過267.07噸/年、62.61噸/年、1.29噸/年、0.4噸/年。
五、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與運行管理要求
(一)按規定設置標識牌,安裝水質水量在線監測設施,并將相關監測監控信息與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按要求將相關信息填報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
(二)制定入河排污口水質水量監測實施方案,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入河排污口監測,每月10日前向地方生態環境局報送上月入河排污口監測統計有關信息。
(三)接受我廳和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入河排污口的監督檢查。密切關注水質水量變化,有效管控廢污水和污染物排放。
六、其他要求
(一)落實入河排污口主體責任,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進一步推動節水減污和污染治理控制,定期開展入河排污影響跟蹤評估。
(二)建設單位應積極落實礦區規劃環評和項目環評關于礦井水綜合利用的有關要求,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關于進一步加強礦井水保護和利用工作部署,科學制定礦井水綜合利用方案,推動礦井水回收利用,最大限度減少外排量。
(三)加強風險防控管理,建立入河排污全鏈條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非正常工況和事故狀況下廢污水應急處置措施,建立足夠容量的事故池,加強相關設施運行維護,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確保非正常工況和事故狀態下,各類廢污水均得到妥善處置,不外排。
(三)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該入河排污口的屬地監管,同時要加強對該入河排污口的監督指導。
(四)收到本許可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及許可文件分送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五)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及污水性質等任一情形發生改變,或廢污水排放量及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本決定書許可,應重新辦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