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9年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改革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強化環境影響評價源頭預防作用,實現環評分級管理與基層管理能力相適應,結合自治區實際,我廳對自治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進行了優化調整。現將優化調整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限通知如下。
一、除生態環境部負責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外,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列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目錄(2024年本)》(見附件,以下簡稱《目錄(2024年本)》)中,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核與輻射類含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二)跨地(州、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二、除生態環境部和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環評的建設項目外,其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項目,應由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項目環評。地方法規賦權的國家級開發區(工業區)生態環境管理機構經所在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評估同意并報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后,可委托開展部分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工作。
三、除烏魯木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外,各地(州、市)下轄的其他區(縣、市)生態環境部門原則上不得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有需要且具備條件的,由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統一報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評估,經批準后可授權部分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工作。
四、喀什經濟開發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及自由貿易試驗區環評審批權限仍按《關于深化環評制度改革支持中國(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新環規〔2024〕2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自治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具有環評審批權限的其他審批機構要嚴守生態環境準入底線,依法依規審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項目環評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要不斷加強能力建設,提升環評管理人員綜合素質,做到與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相適應。
六、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與《目錄(2024年本)》不一致的其他相關文件內容同時廢止。
七、本通知印發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原審批權限已受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繼續完成審批工作。
八、《目錄(2024年本)》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調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調整情況及時在其門戶網站上予以公示。
附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目錄(2024年本)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