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工業園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貴辦《關于征求設立博湖工業園區為自治區級園區意見的函》及《博湖工業園區總體規劃(2014-2030)》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我廳對設立博湖工業園區為自治區級園區無不同意見。
二、2014年3月3日,我廳出具了“關于博湖縣特色農副產品(食品)加工園區總體規劃(2011-2025)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新環函〔2014〕205號),該報告書論證了《博湖縣特色農副產品(食品)加工園區總體規劃(2011-2025)》的環境合理性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可達性,從環境保護角度提出了《規劃》的優化調整建議。
貴辦提供的《博湖工業園區總體規劃(2014-2030)》是在《博湖縣特色農副產品(食品)加工園區總體規劃(2011-2025)》基礎上進行調整修訂的,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十四條“對已經批準的規劃在實施范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或者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博湖工業園區總體規劃(2014-2030)》編制機關須盡快組織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并報送我廳審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