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富麗達纖維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報《關于新疆富麗達纖維有限公司廢水外排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申請》及附送相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經對新疆清風朗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新疆富麗達纖維有限公司廢水外排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新環驗〔QFLY-HY2017-016〕審查和現場檢查,你公司廢水外排工程實際排水量與《關于新疆富麗達纖維有限公司廢水外排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新環評價函〔2011〕881號)中排水量有較大出入;項目在實際建設過程中未落實砂土筑壩、壩前水泥防滲等措施。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有關規定,我廳決定不予通過新疆富麗達纖維有限公司廢水外排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二、請你公司按照環評文件及其批復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整改工作。待整改工作完成后,由你公司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2號)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自主驗收。經驗收合格,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