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藥業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上報《關于暫緩新疆維吾爾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年產6000萬盒維吾爾藥品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申請》及附送相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事宜如下:
經對自治區環境監測總站編制的《驗收監測報告》審查,你公司廢水總排口主要污染物總磷排放濃度不滿足《中藥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6-2008)中相應標準要求。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有關規定,我廳決定不予通過新疆維吾爾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年產6000萬盒維吾爾藥品生產基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請你公司認真分析超標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整改工作。待整改工作完成后,由你公司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2號)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自主驗收。經驗收合格,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