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環辦水體〔2022〕34號)《關于印發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范圍劃分方案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22〕493號)及《關于印發自治區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辦函〔2022〕281號)有關要求,規范我區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審核和管理工作,現將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規范設置審核
(一)設置審核權限
1.國家審批權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家審批的建設項目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審批以及位于省界緩沖區、國際或者國境邊界河湖和存在省際爭議的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審批,由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
2.自治區審批權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審批的建設項目入河(湖)排污口以及位于地(州、市)邊界水體和存在地(州、市)際爭議的入河(湖)排污口,原則上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審批;與兵團涉及跨界影響爭議情形的入河(湖)排污口,原則上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商兵團生態環境局后審批;與兵團在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審批過程中產生顯著爭議時,由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進行協調處理;由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環境監督管理局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的入河(湖)排污口均納入屬地環境監督管理體系。
3.地(州、市)審批權限。除由生態環境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審批的入河(湖)排污口外,其余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審核均由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實施。對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應當征求有管理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二)設置申報審核
1.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站)、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及養殖小區、規模化水產養殖入河(湖)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擴大依法依規實施設置審核。
2.設置使用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單位是入河(湖)排污口設置的申報主體。申請設置的入河(湖)排污口屬國家審核權限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進行申報(申報要求詳見生態環境部官網)。申請設置的入河(湖)排污口屬自治區、地(州、市)審核權限的,申報主體應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和《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等申報材料,《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按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設置審核(征求意見稿)》要求,重點載明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況與本地區水環境控制單元水環境承載力之間的關系。
3.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認真審核申報主體提交的入河(湖)排污口設置申報材料,在充分實地勘察的基礎上,統籌考慮本地區水環境容量和水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等管理要求,組織生態環境、水利及相關行業專家,對入河(湖)排污口設置申報材料進行評估論證。經評估論證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出具準予或不予設置入河(湖)排污口的決定,并依法予以公示。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湖)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污染物排放量的入河(湖)排污口。
(三)補辦審核手續
已建成確需保留但未履行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審核手續的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站)、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及養殖小區、規模化水產養殖入河(湖)排污口,其設置使用單位應補辦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審核手續,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入河(湖)排污口的,經排查整治及設置審核論證后確需保留的,按照“一排污單位一排污口”的原則進行規范化建設后補辦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審核手續,具體補辦程序同新建、改建、擴大入河(湖)排污口的設置審核程序一致。對于長期未主動申請補辦設置審核手續的入河(湖)排污口,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要告知排污單位限期補辦相關手續,對不按規定辦理設置申報手續的入河(湖)排污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依法變更注銷
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入河(湖)排污口變更、注銷等管理工作。已審核、備案的入河排污口,由于排污單位名稱、生產經營場所等發生變化需要變更信息的,責任單位需依法履行變更手續。已審核、備案的入河排污口拆除關閉的、準予設置入河排污口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因不可抗力導致入河排污口設置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已有入河排污口經認定為廢棄排污口,由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單位公示一年后,無主體申請重新啟用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拆除入河排污口并恢復原狀,由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將入河排污口拆除前、拆除后照片等相關證明材料報至地(州、市)生態環境局予以注銷,并依法予以公示。
(五)重新設置申請
經審查批準設置的入河排污口已獲得“準予設置入河排污口決定書”但尚未建設完成,建設方案中入河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入河方式、排污能力等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批準之日起3年內未實施的,應重新進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六)登記備案管理
對大中型灌區灌溉退水排口、城鎮雨洪排口等實施登記備案管理。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對轄區內已建大中型灌區灌溉退水排口、城鎮雨洪排口等,組織開展登記備案工作,由縣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作為責任主體填報入河排污口登記備案信息表,報本地(州、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二、嚴格監督管理
(一)開展規范化建設
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要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HJ1235-2021)規定,對審核、備案的入河(湖)排污口進行命名及編碼。對于經審核同意設置的入河(湖)排污口,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可參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設置審核(征求意見稿)》《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技術指南整治總則(征求意見稿)》指導入河(湖)排污口責任主體從監測點設置、計量和視頻監控系統構建等方面對入河(湖)排污口進行規范化建設。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要按照《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標志牌設置規則(試行)》的規定,負責入河(湖)排污口標志牌的設立。
(二)加強監測監管
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要監督入河(湖)排污口責任主體對入河(湖)排污口按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區域應適當加大監測頻次,及時掌握入河(湖)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況。對于超標入河(湖)排污口,要督促入河(湖)排污口責任主體及時溯源排查,限期治理達標。加強城鎮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監管力度,嚴禁借道排污等行為。
(三)嚴格監督檢查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對全區入河(湖)排污口實施統一備案監管,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每季度末向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報送轄區內本季度新增設置審核及登記備案的入河排污口信息。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對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審核和備案工作開展不定期現場核查,核查設置審批備案的排污口數量比例不少于當年審批和備案排污口總數的30%。對存在未按程序審核、審核把關不嚴、制度不健全、備案不及時等問題的單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四)加強信息化管理
各(地、州)生態環境部門要依托生態環境部全國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動態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設置審核備案、日常監督管理等信息。
(五)加強信息公開
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對入河(湖)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臺,依法公開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入河(湖)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絡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開展自行監測的應依據相關法規向社會公自行監測結果。
三、強化保障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要高度重視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加強與水利、工信、住建、交通、農業農村等部門的協同聯動,形成合力。結合工作實際,細化本轄區內入河排污口開展設置審核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工作程序,明確設置申報要求、審核程序、管理措施等內容,做好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審核及監督管理工作。待國家正式出臺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相關標準或規定后,各地(州、市)可進一步完善本轄區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審核管理要求。
(二)壓實主體責任。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要及時督促入河(湖)排污口責任主體主動申報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并對提交設置審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單位,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從嚴查處。
(三)提供幫扶指導。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要組織專業技術力量在入河排污口設置申報、規范化建設、超標治理方面對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予以幫扶指導,切實幫助解決入河(湖)排污口責任主體在落實治理責任時面臨的實際困難。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將定期調度各地(州、市)入河(湖)排污口監管工作進展,對各地(州、市)面臨的問題和困難,及時予以幫助指導,通過逐級幫扶指導有效強化入河(湖)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關于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審核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入河(湖)排污口登記備案信息表
2.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及登記備案清單
2023年2月24日
(聯系人:朱凡、王長勝,聯系電話:0991-4165386,135659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