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相關單位、人員: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維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9號)等規定,我廳組織開展了2023年第四季度環評文件常態化和靶向復核工作,并按程序對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進行了事先告知。經對相關單位陳述和申辯理由進行核實,現將核實后的問題和處理意見函告如下:
經復核,13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降低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污染源源強核算內容不全,環境質量現狀數據來源、監測因子、監測頻次或者布點等不符合相關規定,遺漏環境保護目標,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與評價不全,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或者結果錯誤等問題。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對9家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及10名編制人員失信記分。相關單位和人員對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60日內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函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具體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情況詳見附件。
上述環評文件相關審批部門應進一步提高審批工作質量,加強對環評文件編制的監督指導;相關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針對復核發現的問題,加強后續監管,督促建設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設項目對生態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