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經審議,我廳擬對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作出批復決定。為保證此次審議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現將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25年3月17日-2025年3月24日(5個工作日)。
聯系電話:0991-4165406(兼傳真)
通訊地址:烏魯木齊市南湖西路215號,郵編830063
序號 |
項目名稱 |
建設地點 |
建設單位 |
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
項目概況 |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
公眾參與情況 |
1 |
G3012-草湖-G314公路(草湖-G314段) |
41團草湖鎮、喀什地區疏附縣、克州阿克陶縣境內 |
兵地融合發展草湖項目區住建交通和城市管理綜合服務中心(兵地融合發展草湖項目區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站) |
新疆兵團勘測設計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公路起點位于41團草湖鎮西側第八大道與廣東大道(G3012-草湖-G314公路(G3012-草湖段))交叉處,完全利用第八大道后,向西南布設新線經過布拉克蘇鄉,設置平面交叉連接X434,繼續向西在喀熱開其克鄉南側、鐵日木鄉北側新建橋梁跨越蓋孜河進入烏帕爾鎮,終點位于烏帕爾鎮公安檢查站南,波斯坦鐵列克鄉東側接國道G314。路線全長33.453 km(含完全利用段 0.795km),實際建設里程長32.658km。全線共設橋梁10座,其中特大橋1座,大中橋9座;全線共設平面交叉23處,涵洞96道。 |
一、生態環境影響減緩措施 ①占用林地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依法辦理林地征占手續。②嚴格控制施工范圍,禁止破壞周邊植被,施工前對表土進行剝離,施工結束后及時生態恢復。③施工結束后,及時對2處施工綜合場站、3處棄土場等臨時占地進行播撒草籽等進行生態恢復。④施工擾動將導致土壤易流失,應采取措施有效降低水土流失,同時預防土地沙化。⑤合理安排施工作業時段,盡量避開野生動物集中活動的區域和時段(晨昏);設置橋梁10座,涵洞96道為供野生動物通行;營運期加強對公路沿線生態環境的管理、保護、巡護工作。實施維護工作時應盡力避免影響野生動物正常的活動;⑥施工結束后,做好沿線植被的恢復工作。 二、大氣環境影響減緩措施 施工期采取場地圍擋、散狀物料遮蓋、灑水降塵、物料密閉運輸等措施,產生的揚塵對區域環境影響很小;瀝青拌合站采用封閉式筒倉熬制瀝青密閉作業,選取先進的瀝青混凝土拌合設備,配備除塵設備、瀝青煙凈化和排放設施,保證瀝青煙氣達標排放;食堂設置油煙凈化器處理食堂油煙。 運營期通過加強道路管理及路面維修養護、加強道路沿線綠化來減輕公路運營對沿線空氣質量的影響;隨著汽車設計和制造技術的進步以及不斷采用清潔能源可以有效緩解汽車尾氣污染。 三、水環境影響減緩措施 施工期生產廢水通過沉淀池處理后用于灑水降塵;生活污水經一體化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滿足《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654275-2019)表2中的A級標準后,回用于荒漠植被生態恢復,冬儲夏灌,禁止直接排放。 四、聲環境影響減緩措施 施工期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場地設置圍擋隔聲、合理控制施工及施工時間等措施,對周邊聲環境影響較小。 運營期措施:加強道路養護工作,結合當地生態建設規劃,沿線路段進行人工綠化。在村莊路段設置限速標志,采用超速抓拍系統強制降速;明確禁止鳴笛區域;進行分時段管控,夜間(22:00-6:00)限制重型車輛通行。 五、固體廢物環境影響減緩措施 (1)施工期 施工期棄土棄置于棄土場;建筑垃圾優先回用,不可回用部分集中收集后運至城市管理部門指定地點處置;生活垃圾通過垃圾箱集中收集,定期清運至草湖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處理;危險廢物凈化瀝青煙氣的廢活性炭由廠家負責回收后再生處理;廢油集中收集,委托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 運營期對于公路養護產生的廢舊瀝青由公路養護單位收集送至具備廢舊瀝青回收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路面垃圾,由環衛工人對道路及時進行清理。 七、環境風險防控措施 本項目環境風險主要為跨蓋孜河橋梁施工期涉水施工溢油對區域水體造成污染,及運營期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事故對環境敏感路段的環境風險。 施工期妥善保管施工機械及拌合站使用的潤滑油、柴油、等以及由此產生的危險廢物,并定期檢查加強管理;加強施工機械和車輛的日常檢查,避免發生施工機械及車輛漏油事故;跨越蓋孜河及其支流的橋梁兩側設置防撞護欄、橋面設置徑流收集系統及防滲事故池,橋梁兩端設置警示標志;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定期培訓演練,嚴格采取以上措施后,對環境影響小。 |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4號)的規定,建設單位通過三次網上公示、兩次刊登報紙公示和張貼告示等方式收集當地公眾意見,公示期間未收到與本項目環境影響和環境保護措施有關的建議和意見。 |
聽證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擬做出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決定要求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