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蒂果尚品碳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審批〈新疆蒂果尚品碳材料有限公司3000噸極細顆粒等靜壓石墨研發與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請示》及相關附件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新疆蒂果尚品碳材料有限公司3000噸極細顆粒等靜壓石墨研發與生產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位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上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石油石化園。本項目建設性質為新建,項目擬分兩期建設總規模3000噸/年極細顆粒等靜壓石墨,其中一期主要建設焙燒石墨化車間,將外運的半成品等靜壓石墨(生坯)進行焙燒石墨化;二期主要建設碳微球車間、機加工車間、混磨車間、石墨化車間、壓型車間等,采用洗油和改質瀝青自主生產半成品等靜壓石墨(生坯),再處理得到最終產品。項目配套建設儲運、辦公、供配電、給排水、供熱、消防、道路、綠化等工程,專門設計建設廢氣、廢水、固廢、噪聲等治理及環境風險防范等環保工程。項目總投資20000萬元,其中環保總投資1383萬元,約占總投資的6.9%。
二、根據新疆玖和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新疆蒂果尚品碳材料有限公司3000噸極細顆粒等靜壓石墨研發與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的評價結論,自治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關于《報告書》的技術評估意見(新環評估〔2025〕16號),自治區排污權交易儲備中心關于《報告書》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審查意見(新環排權審〔2025〕5號),本項目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符合庫爾勒上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土空間專項規劃要求,在嚴格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后,該項目所產生的不利環境影響可以得到緩解和控制,我廳原則同意按照《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工藝和擬采取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建設。
三、在項目設計、建設、運營和環境管理中要認真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保要求,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嚴格落實施工期各項環保措施。加強項目施工期環境保護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
(二)嚴格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根據各類工藝廢氣污染物的性質分別采取過濾、焚燒等處理方式,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效率應滿足相關技術規范和《報告書》提出的要求以及達標排放的需求,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滿足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要求。
碳微球撕碎、振動、上料等工段,混磨車間破碎、磨粉、機壓等工段及焙燒爐充填過程和機加工過程產生的主要污染物為顆粒物,經布袋除塵處理后,分別通過15米高排氣筒排放,經處理后顆粒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在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二級標準限值要求的基礎上,企業應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主動落實地方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進一步執行《報告書》提出的更嚴格的排放限值要求,應參照執行《關于印發〈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的函》(環辦大氣函〔2020〕340號)中炭素行業環保績效A級水平排放限值要求。
混捏、瀝青熔化工段廢氣主要污染物為瀝青煙、顆粒物、苯并芘及非甲烷總烴,經“水噴淋+電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處理后,通過15米高排氣筒排放,污染物在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二級標準限值要求的基礎上,企業應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主動落實地方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相關污染物應進一步執行《報告書》提出的更嚴格的排放限值要求,其中瀝青煙、顆粒物的排放濃度應參照執行《關于印發〈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的函》(環辦大氣函〔2020〕340號)中炭素行業環保績效A級水平排放限值要求。
焙燒工段廢氣主要污染物為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瀝青煙、苯并芘,瀝青浸漬工段廢氣主要污染物為瀝青煙,石墨化、純化工段廢氣主要污染物為顆粒物、二氧化硫,焙燒、瀝青浸漬、石墨化(含純化)工段廢氣經負壓收集后經“焚燒爐(低氮燃燒+SNCR脫硝)+雙堿法脫硫+濕式電除塵器”處理后,通過20米高排氣筒排放,污染物在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二級標準限值要求的基礎上,企業應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主動落實地方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相關污染物應進一步執行《報告書》提出的更嚴格的排放限值要求,其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瀝青煙的排放濃度應參照執行《關于印發〈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的函》(環辦大氣函〔2020〕340號)中炭素行業環保績效A級水平排放限值要求。
項目氣相沉積爐、熱風爐、一次焙燒爐、二次焙燒爐和焚燒爐均采用天然氣作為燃料,燃燒廢氣主要污染物為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采用低氮燃燒技術處理后,通過15米高排氣筒排放,在滿足《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的基礎上,企業應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主動落實地方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要求,應進一步執行《報告書》提出的更嚴格的排放限值要求,應參照執行《自治州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巴環發〔2019〕170號)中限值要求。
加強無組織廢氣管控。加強密閉措施管理,通過合理設置集氣罩提高集氣效率,微負壓收集等措施,確保廠界無組織廢氣顆粒物、非甲烷總烴、瀝青煙、苯并芘等均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要求,廠區內非甲烷總烴滿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中附錄A表A.1中的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要求。
項目應結合實際制定完善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嚴格落實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響應下各項管控措施,積極落實企業環保績效分級差異化管控要求。后續國家、地方排放標準有變化的,項目應采取措施,確保滿足最新排放標準要求。持續提升在裝備水平、生產工藝、污染治理技術、無組織排放管控、交通運輸等多個方面的能力水平。
(三)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運營期生產廢水主要為循環冷卻系統濁污水、軟水制備系統排污水和余熱鍋爐排污水、脫硫塔定期排污水、噴淋塔、濕式電除塵器定期排污水、機加工排污水、地面沖洗水等。在經項目自建污水處理站處理達到園區污水廠納管標準后再進入園區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
(四)嚴格落實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按照“源頭防控、分區防治、污染監控、應急響應”的原則進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強化事故水池、污水處理設施、罐區、危廢暫存間等重點區域的防滲措施,提高防滲等級,加大防滲層厚度,增強防滲措施可靠性。加強防滲設施的日常維護,對出現損壞的防滲設施應及時修復和加固,確保防滲設施牢固安全。制定地下水及土壤跟蹤監測方案,定期規范開展地下水質和土壤環境監測,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杜絕污染事故。
(五)落實聲環境保護措施。選用低噪設備,采用減振、隔聲、消音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3類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排放限值要求。
(六)嚴格落實固體廢物分類處置措施。項目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優先綜合利用,確實無法綜合利用的應分類妥善處置。運營期產生的廢電捕焦油、廢潤滑油、廢導熱油、廢活性炭、廢瀝青渣、儲油罐油泥等危險廢物在危廢暫存間分類暫存后定期交由有資質單位綜合處置。危廢貯存場所及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運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及《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要求,同時將相關資料存檔備查;一般工業固廢須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要求處理和管理。
(七)強化各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嚴格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加強日常生產運行管理,加強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設備日常檢修維護;加強重點區域檢查,設置安全監控、可燃氣體報警、消防等設施,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加強事故應急池的維護,保持應急池常空狀態;修訂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加強對項目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對環境污染隱患做到及早發現、及時處理。
四、在工程施工和運營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提出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保訴求。定期發布企業環境信息,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本項目建成后,做好與排污許可證申領(變更)的銜接,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經批準的《報告書》中各項環境保護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單等的執行情況及自治區、地方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大氣、水、固體廢物等環境管理要求,并嚴格按證排污。污染物排放總量嚴格控制在核定范圍內(顆粒物≤0.6531t/a、二氧化硫≤1.464t/a、氮氧化物≤6.129t/a),不得超標、超總量排放。
六、本項目建成后3-5年內,應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重點關注項目建設的大氣、水環境影響,根據后評價結果,及時補充、完善相關環保措施。
七、本項目應按照綠色發展、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的理念,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裝備,進一步提高能源循環利用率,強化各裝置節能降耗措施,研究制定企業節能減污降碳方案,定期開展企業碳排放核查和清潔生產審核,確保符合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和《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協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切實滿足碳排放達峰目標要求。運行過程中落實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關要求。
八、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確保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到位。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施工以及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并明確責任。項目建成后,須按規定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如項目發生重大變動,環評文件須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重新審批。自環評文件批準之日起滿5年,工程方決定開工建設,環評文件應當報我廳重新審核。
九、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庫爾勒市分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后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要加強對“三同時”及自主驗收工作的監督指導。
十、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報告書》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庫爾勒市分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