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公布2023年各地(州、市)排污許可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為全面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和《自治區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年)》《自治區排污許可提質增效實施方案(2022-2024年)》《2023年自治區排污許可執行情況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加大對排污許可領域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自治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嚴肅查處了一批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和未落實排污許可管理要求等環境違法案件。為有效震懾排污許可違法違規行為,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甄選了16起排污許可領域典型案例,現向社會公開發布。
案例一:克拉瑪依市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填報排污信息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克拉瑪依市生態環境局對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現場檢查時,該單位未能出具排污許可登記表,全國排污許可證信息管理平臺沒有查詢到該單位排污登記信息。
【調查與處理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克拉瑪依市生態環境局立案調查,2023年8月,克拉瑪依市生態環境局對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87元。目前,被處罰企業已改正違法行為,并繳納了罰款。
【啟示意義】
排污許可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礎和核心制度,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雖不需要申請排污許可證,但仍受排污許可制度監管,均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認真填報排污登記表,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報的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20日內進行變更填報。
案例二:烏魯木齊市某塑業有限公司排污許可信息登記不準確不完整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高新區(新市區)某塑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2020年3月填報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登記時,未完整、準確填報生產加工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固廢等信息。
【調查與處理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經調查取證,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新市區)分局依法對該單位未按要求填報排污許可登記表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規范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新市區)分局于2023年8月10日向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處以罰款2.736萬元,目前該企業已改正違法行為,并繳納了罰款。
【啟示意義】
本案中某塑業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信息登記不全的行為,暴露出部分排污單位存在“無需申請排污許可證就不受排污許可制度監管”的僥幸心理。在日常執法監管過程中需進一步加強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宣傳,加大對排污登記的檢查力度,依法依規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引導企業自覺守法、落實治污主體責任。
案例三:阿克蘇溫宿縣某塑業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排污口數量與排污許可證載明數量不相符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阿克蘇地區生態環境局溫宿縣分局對溫宿縣某塑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執法人員認真核查,發現該公司現場有三個廢氣排放口,該公司2020年7月9日申請的排污許可證(編號:91652922560506130R001Q)上僅申報、登記一個廢氣排放口。
【調查與處理情況】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溫宿縣生態環境分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萬元。2023年5月,該公司重新申請取得了排污許可證。
【啟示意義】
本案中當事人對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相關內容不研究、不落實,污染物排放口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被依法查處,案件具有典型性、警示性。本案警示廣大排污單位,在申領排污許可證之后,要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義務,依法履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主體責任,規范設置污染物排放口的位置和數量并設置警示標牌。
案例四:哈密市某企業鎂合金產業循環經濟項目實際排放口數量與證載明不一致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25日,哈密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某企業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經查該企業全廠共設置20個有組織廢氣排口,其中精煉車間共設置7個廢氣排放口,精煉車間比排污許可證多了5個,還原車間設置3個排口,比排污許可證多了2個。硅鐵車間實際建設3個,比排污許可證多了1個。
【調查與處理情況】
該企業有組織廢氣排放口數量與排污許可證規定數量不符,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規范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通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計算系統計算,哈密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處以12.17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將排污口建設作為排污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即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強調了排污單位實際情況與排污許可證的一致性。在此前提下,該企業擅自更改污染物排放口的位置和數量,與排污許可證上的規定不符,違反了按證排污的要求,同時存在環境污染隱患。企業應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和法定義務,如實申報排污治污情況。
案例五:吐魯番市某公司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吐魯番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吐魯番市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年產30萬噸煤焦油加氫項目因天然氣制氫單元的PSA系統程序需要優化,脫酚蒸氨塔處理受限,于2023年6月16日17時至6月17日23時左右將污水處理站清洗中間池約800至900立方的廢水用潛水泵直接排入廠區外南側原生活污水暫存池中,與排污許可證載明的“工業廢水排放至廠內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間接排放至園區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處置”的規定不符,即存在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違法行為。
【調查與處理情況】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吐魯番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企業改正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8萬元。目前,該公司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按要求進行了整改,違法行為已及時改正,罰款已繳納。
【啟示意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實施是規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將排污口規范化建設作為排污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明確了污染物排放口管理要求,即規范化建設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強調了排污單位實際排污情況與排污許可證的一致性。排污單位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做到按證排污。
案例六:阿克蘇某水泥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阿克蘇地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開展排污許可證后專項檢查時,調閱某水泥有限公司生產報表、自動監測數據等材料,發現某水泥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須嚴格落實自治區、地區錯峰生產要求,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期間不得進行水泥熟料生產”的要求,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調查與處理情況】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執行水泥錯峰生產要求,并處罰款12.33萬元。
【啟示意義】
該案例運用《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對違法排污企業進行了嚴肅查處,提升企業“持證排污、按證排污、自證守法”意識,促進了排污許可制度的深入貫徹實施。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查處一批超許可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有利于提升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水平與執法監管效能;有利于增強企事業單位治污主體責任,排污企業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落實,否則將面臨高額行政處罰風險。
案例七:烏魯木齊市某供熱站涉嫌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量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結合排污許可平臺發現的違法線索,對位于新醫路新疆某供熱站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發現該供熱站2022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年報)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量,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調查與處理情況】
該單位2022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年報)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量,第一季度氮氧化物排放量填報為0.000678噸、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氮氧化物排放量填報為0噸。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鍋爐 (HJ953-2018)實測法計算,該單位2022年第一季度氮氧化物實際排放量為1.869噸、第二季度氮氧化物實際排放量為0.019噸、第四季度氮氧化物實際排放量為2.297噸,年度氮氧化物排放量為4.186噸 (排污許可證中氮氧化物許可量為25.1噸/年),實際排放量與填報排放量不符,違反了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規范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裁量基準》的規定,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5月17日向該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以罰款9270元,目前該單位已改正違法行為,并繳納了罰款。
【啟示意義】
“線上+線下”執法已成為日常執法檢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執法人員通過網上排查和大數據分析,能有效減少對企業的現場檢查頻次,做到“守法企業無事不擾”。在排污許可證證后監管過程中,應進一步提高非現場手段應用能力,進一步提升執法效率、擴大監管覆蓋面,提升發現問題線索能力,通過現場檢查核實問題、推進問題整改,壓實企業主體責任,督促企業“按證排污”。
案例八:昌吉州某企業未按時提交排污許可執行報告處罰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16日,按照《排污許可制度落實專項執法檢查方案》要求,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企業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應于2022年4月15日前提交2023年第一季度執行報告,該企業截至現場檢查時仍未提交執行報告。涉嫌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時間要求,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調查與處理情況】
該企業未按規定時限提交執行報告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該企業處以罰款1.46萬元。
【啟示意義】
通過查處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時限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案件,增強企業全面落實排污許可證管理相關制度的意識,企業必須認識到按時提交排污許可執行報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防止在落實排污許可的主體責任上存在“缺斤短兩”、“因小失大”的現象,要求排污單位在強化自身管理的基礎上,自覺接受管理部門和公眾的監督,確保依法依規生產經營。
案例九:伊犁昭蘇縣某新型建材開發有限公司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4月對昭蘇縣某新型建材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未按排污許可管理制度規定按時提交排污許可季度執行報告。通過調取該企業排污許可管理平臺排污許可執行報告,發現該企業2022年度第一季度排污許可執行報告是在2022年6月27日上報,2022年第二季度排污許可執行報告是在2022年8月18日上報。
【調查與處理情況】
上述不按規定提交執行報告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企業處以罰款1萬元,同時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啟示意義】
執行報告指排污單位根據排污許可證和相關規范的規定,對自行監測、污染物排放及落實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等行為的定期報告。是對排污單位是否按證排污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有效手段,對切實提高排污單位的環保意識和主體責任感,服務支撐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建立排污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執法監管聯動,實施信息共享、線索移交和通報反饋,對實現排污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執法監管全閉環起到了較好示范作用。
案例十:阿勒泰地區青河縣某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記錄環境管理臺賬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阿勒泰地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青河縣某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現場檢查和調閱排污許可證發現:該企業未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要求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調查與處理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12萬元,并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
【啟示意義】
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工作容易被企業忽視,不按時提交執行報告的行為屢見不鮮。以此案例作為典型,警示排污企業。生態環境管理無小事,要引起高度重視,讓企業認識到按時提交執行報告是排污許可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
案例十一:克拉瑪依市某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14日,克拉瑪依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獨山子區某公司開展雙隨機執法檢查,該公司未能提供2022年廢氣自行監測報告。
【調查與處理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萬元。
【啟示意義】
深入貫徹落實排污許可制度,圍繞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體系,以深入開展排污許可專項執法行動為抓手,指導督促企業強化排污許可管理,對未按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使“持證排污,按證排污”落到實處。
案例十二:克拉瑪依市某防腐廠未按要求記錄環境管理臺賬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克拉瑪依市生態環境局對克拉瑪依市某防腐廠進行現場檢查,經調閱資料,發現無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記錄。
【調查與處理情況】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6400元。該公司積極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按時繳納罰款。
【啟示意義】
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排查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情況,結合企業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情況來判斷污染防治設施的實際運行效果。一方面切實解決了執法證據認定問題,為固定源排污監管的環境執法提供了有力保障。另一方面,能更加精準地了解污染防治設施實際運行情況,進一步規范企業的排污行為,壓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推動企業主動守法。
案例十三:吐魯番市某公司未落實環境自行監測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吐魯番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新疆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2020年7月2日取得排污許可證,2021年5月10日制定了自行監測方案并審核備案,但該公司2021年至現場檢查時,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
【調查與處理情況】
該公司自《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頒布實施至現場檢查時,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公司未落實環境自行監測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4.6萬元。
【啟示意義】
自行監測是排污許可證后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是排污單位自證守法的重要依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違法排污將被處以2-20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通過對該案件的查處,促使企業進一步落實持證排污、持證管理的要求。
案例十四:喀什地區英吉沙縣某醫院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典型案件
【案情簡介】
2022年9月21日,喀什地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醫院檢查時發現,該醫院自2022年以來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調查與處理情況】
該醫院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醫院處以罰款3.08萬元。
【啟示意義】
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為今后“未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類案件處理樹立了一個標桿。為進一步起到警示教育目的,喀什地區生態環境局英吉沙縣分局組織縣域內執行排污許可證的單位召開了座談會,通報了英吉沙縣人民醫院行政處罰情況。本案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引導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本案件的處理,取得了較好的教育效果,實現了社會效益、法律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
案例十五:塔城地區某醫院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塔城地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對塔城地區某醫院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排污許可證中要求監測30項污染因子,實際僅監測3項污染因子,且頻次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
【調查與處理情況】
該醫院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醫院處以罰款11.45萬元。
【啟示意義】
排污單位依法開展自行監測是排污許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的重要舉措,更是排污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本案通過查處此類環境違法行為,對加強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行為監管、檢查排污單位監測方案制定是否符合要求、監測活動是否嚴格按照監測技術規范和技術方法執行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義。同時,生態環境部門做好法律宣傳和企業幫扶工作,幫助排污單位解決自行監測方面遇到的困難,積極引導排污單位自覺履行自行監測主體責任,支持排污單位合法合規發展。
案例十六:伊犁某醫院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提供虛假檢測報告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伊犁州生態環境局檢查發現伊犁州某醫院未依照排污許可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在自行檢測過程中存在檢測漏項。經調查進一步發現該醫院委托的第三方環境檢測機構新疆某綠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9日、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8日出具的4份廢水檢測報告涉嫌弄虛作假。新疆某綠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實驗室位于烏魯木齊市,執法人員調取的現場采樣記錄單顯示,所采水樣樣品均沒有運輸的詳細記錄。執法人員立即到現場對照記錄單的采樣時間調取該醫院排污口視頻監控,發現該檢測公司未到現場采樣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經過調查、固定證據后,將案件相關材料移送伊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
【調查與處理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2023年5月23日伊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第二項作出對新疆某綠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伊犁州某醫院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未開展2022年第四季度廢氣排放口臭氣濃度季度監測;未開展2022年第四季度和2023年第一季度污水總排口懸浮物、化學需氧量周監測,伊犁州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醫院處以罰款5.37萬元。
【啟示意義】
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監測工作的生命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切實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執法中,發現線索后敢于動真碰硬,深挖線索,同時也對證據進行了固定和移交,聯合相關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查處該類型案件起到了較好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