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管理工作,提高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和證后監管水平,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要求,決定調整我區排污許可證業務辦理權限,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印發之日起,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所屬縣(區、市)分局以及各類開發區環境管理機構不再受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停止辦理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變更、延續、注銷等業務。
二、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規定,實施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辦理排污許可證相關業務。
三、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在辦理排污許可證業務時,可結合本轄區實際,委托具備能力的縣(區、市)分局或開發區環境管理機構開展現場核查、提出排污許可證核發意見建議等。
四、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原《關于開展2020年排污許可證申領工作的公告》(公告〔2020〕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