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法定代表人:哈爾肯·哈布德克里木
受委托機構: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鄭斯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6〕63號)的精神,現委托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行使生態環境執法的權限,具體內容如下:
一、委托范圍
(一)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日常生態環境監督檢查。
(二)行政執法,包括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以下簡稱《執法事項清單》)中“第一責任層級”為自治區級執法事項所涉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并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實施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移送行政拘留案件、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執行等;對《執法事項清單》中其他執法事項進行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以按照程序對重大案件和跨區域案件實施直接管轄處理。
(三)生態環境執法稽查。
(四)參與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大環境問題。
(五)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的生態環境執法職能。
二、實施委托的要求
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委托范圍內,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的名義實施相關具體行政行為。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監督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不得再委托其它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委托的行政行為。
除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所涉法律文書,必須加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印章。
三、委托期限
自2023年11月23日至2028年10月1日止。本委托書自委托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項
本委托事項如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為準。雙方可簽訂補充委托協議,補充委托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委托書一式3份,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各持一份,存檔1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