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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系列生態環境保護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生態環境局,各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生態環境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人民團體、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人事(職稱)部門,中央駐疆單位人事(職稱)部門:

現將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系列生態環境保護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19年8月1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系列生態環境保護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生態環境保護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培養造就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湛的高素質人才隊伍,促進我區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和事業發展,為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本條件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從事環境監測、環境科研、環境管理、環境工程與技術咨詢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間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南疆四地州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評審;參加自治區職稱評審,按照本條件執行。

第四條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具備以下思想政治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定落實黨中央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政治立場堅定,堅定堅決與“三股勢力”“兩面人”劃清界限,斗爭到底。自覺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滲透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第25號令)的相關規定,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課時要求。

第六條近3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第七條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3.中等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4.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

(二)學識水平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了解本專業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及先進技術,在工作中能熟練運用技術標準和規范,能夠解決本專業一般性技術問題。

(三)實踐能力(經歷)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生態環境監測

(1)參與完成環境監測的質量保證、實驗室資質認定等工作,本人承擔或參與的項目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2)負責完成水體、空氣、土壤、噪聲、生物、生態、電離輻射、電磁輻射等項目3項以上的監測工作。

2.生態環境科研

(1)具有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科研或重點專項工作、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研究、技術方案制定、野外生態環境觀測等工作全過程的經歷。

(2)參與完成自治區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地州市級2項以上;或生態環境保護專項工作1項以上;或參與編寫自治區級以上1項以上或地州市級2項以上環境標準、技術規范、法規、環境規劃、區劃。

3.生態環境技術支撐

(1)參與本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等一個方面專項工作。

(2)參與編制本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等規劃、區劃、標準、技術規范、實施方案、行動計劃、監管程序、培訓教材等1項以上。

4.環境工程與技術咨詢

(1)積極學習本專業相關法律法規、生態環境標準、技術規范,參與各類生態環境保護技術咨詢工作,能夠較好地完成工作。

(2)參與本專業中、小工程規劃設計和生態環境保護工程施工建設管理,較好地完成工作。

(四)業績成果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自治區科技獎項或地州市科技獎項參與人員。

2.參與完成的工作成果,通過鑒定(審定)或生產實踐效果較好;或參與的生產技術工作有改進,各項技術指標均達到主管部門頒布的標準。

3.參與研究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成果通過主管部門鑒定。

4.參與編寫自治區級以上優秀環境質量報告書、優秀環評報告書。

5.從事環境監測人員,能夠獨立承擔經常性監測(取得上崗證)或其本專業工作,參與相關技術報告編寫。

6.參與編制自治區級或地州市級生態環境標準、法規、技術規范。

7.參與完成生態環境規劃、區劃等工作;或參與編制專項生態環境基礎調查、遙感調查監測評估、野外生態環境觀測等工作。

8.行業組織評選的地州市級以上優秀生態建設(修復)工程、污染治理工程項目的參與者。

9.在生態環境工程施工和技術工作中解決一般性技術問題,得到縣級及以上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認可。

10.參與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等方面的技術規范、標準、管理辦法、規劃、區劃、實施方案、行動計劃、培訓教材的編制工作。

11.參與本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等方面的調查、評估等專項工作。

(五)著作論文

提交獨立完成的技術工作總結或學術論文1篇。

第八條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大學本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滿4年。

3.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滿5年。

4.中等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滿5年。

5.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

(二)學識水平

比較全面系統地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能夠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掌握本專業行業標準、規范;掌握本專業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具備指導助理工程師實踐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實踐能力(經歷)

取得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生態環境監測

(1)具有參與本級生態環境監測科研、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全過程的經歷,掌握生態環境監測領域新技術、新方法,能夠獨立承擔水體、空氣、土壤、噪聲、生物、生態等專項10個以上項目,電離輻射、電磁輻射等專項5個以上項目的經常性監測(具備上崗證)并完成相關技術報告編寫。

(2)參與本級生態環境監測質量保證工作,作為業務骨干參與實驗室資質認定、編寫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所在單位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具有參與制定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方案并按照技術規范實施的能力。

(3)參與完成當地年度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的編制,能夠準確收集分析、處理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和解決本專業工作中的技術問題。

2.生態環境科研

(1)具有參與本級生態環境科研或開展重點專項工作、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研究、技術方案制定、野外生態環境觀測等工作全過程的經歷,能夠獨立完成一個方面技術報告的編寫。

(2)參與完成自治區級以上科研項目2項以上或地州市級3項以上;或生態環境專項工作2項以上;或參與編寫自治區級以上2項以上或地州市級3項以上生態環境標準、技術規范、法規、生態環境規劃、區劃。

(3)參與完成生態環境保護、野外生態環境觀測工作,掌握新技術、新方法,能夠準確收集分析、處理觀測數據和解決本專業工作中的技術問題。

3.生態環境技術支撐

(1)在固體廢物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管理、輻射管理、污染物在線監控等工作中負責或參與一個方面的工作。

(2)參與編制本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污染防治、污染物在線監控等規劃、區劃、標準、技術規范、實施方案、行動計劃、監管程序、培訓教材等2項以上。

(3)提出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等相關對策(項目)建議等1項以上被地州市級以上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采用。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提出的對策建議有1項以上被縣級以上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采納。

4.生態環境工程與技術咨詢

(1)作為主要成員,承擔自治區審查審批的規劃或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獨立完成專題報告或重點章節編寫,編制自治區級3項以上或地州市級4項以上的環評報告書通過專家評審。

(2)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大、中型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大型企業或建設項目清潔生產審核、三同時驗收等技術咨詢工作5項以上;或承擔大、中型生態環境工程的規劃、勘測、設計、建設管理等工作6項以上;或承擔大、中型建設工程的生態環境監理2項以上并通過驗收。

(3)作為主要成員,參與編制自治區級以上2項以上或地州市級3項以上生態環境工程實施方案、生態環保驗收報告、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清潔生產審核、績效評估、生態環境基礎調查、污染防治方案等。

(四)業績成果

1.生態環境監測、生態環境科研、生態環境工程與技術評估取得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自治區科技獎項或地州市科技獎項主要參與人員。

(2)參與完成生態環境監測、生態環境管理、生態環境工程與技術評估等工作,成果有2項以上被自治區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上述工作的成果2項以上被地州市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

(3)參與研究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成果通過主管部門鑒定;或參與完成自治區級以上科技項目2項以上;或成果1項以上獲得自治區級以上科技成果登記。

(4)國家級優秀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優秀環評報告書三等獎以上或自治區級優秀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優秀環評報告書、優秀竣工驗收報告書、優秀評估報告二等獎或自治區優秀設計(含優秀生態環境規劃、優秀生態環境工程)三等獎以上。

(5)參與完成生態環境規劃、區劃等工作,成果2項以上被自治區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

(6)參與編制自治區級以上生態環境標準、法規、技術規范1項以上;或參與編制自治區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專項工作實施方案、重大生態環境工程實施方案、績效評估方案等1項以上并發布或實施。

(7)參與編制專項生態環境基礎調查、遙感調查監測評估、野外生態環境觀測等2項以上,成果1項以上被自治區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或2項以上被地州市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

(8)行業組織評選的地州市級以上優秀生態建設(修復)工程、污染治理工程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9)參與完成中型以上生態環境工程項目1項以上或小型生態環境工程項目3項以上,通過驗收取得明顯生態環境效益;或參與完成本專業及相關專業領域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實施并取得效益。

(10)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2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或業績成果獲得縣及縣以上表彰獎勵2次以上。

2.生態環境技術支撐專業取得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自治區級或地州市級科技獎項主要參與人員。

(2)參與完成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等方面的技術規范、標準、管理辦法、監管程序等1項以上,由同級人民政府發布實施。

(3)參與完成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等方面的規劃、區劃、實施方案、行動計劃等2項以上,被同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采用、發布或實施。

(4)參與完成本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重大專項工作2項以上,并參與工作報告或技術報告的編制;或參與完成本級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等方面的重大項目2項以上,成果被同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采用。

(5)參與國家或自治區安排部署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等方面的重大專項業務工作2項以上。

(6)參與完成本專業及相關專業領域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實施并取得效益。

(7)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2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或業績成果獲得縣及縣以上表彰獎勵2次以上。

(五)著作論文

取得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技術專著、譯著1部。

2.在自治區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學科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在地州市級以上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學識和理論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九條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一)學歷資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滿5年。

3.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8年、中等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2年,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滿5年。

4.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

(二)學識水平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標準、規范、規程、規章;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夠分析、研究重大和關鍵的技術問題并提出所承擔專業技術工作的發展規劃;具備指導工程師實踐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三)實踐能力(經歷)

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生態環境監測

(1)在生態環境監測科研或開展重點專項工作、生態環境監測新技術開發、方案制定、實施等工作中負責或主持一個方面的工作。

(2)主持完成本級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實驗室資質認定工作并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或主持完成年度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的編制;或主持編制國家級或自治區級水體、土壤、空氣、放射性等專項工作技術報告。

(3)能夠獨立承擔水體、空氣、噪聲、生物、生態等專項20個以上項目或電離輻射、電磁輻射等專項10個項目以上的經常性監測(具備上崗證)并完成相關技術報告編寫。

2.生態環境科研

(1)在生態環境科研或開展重點專項工作、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研究、技術方案制定、野外生態環境觀測等工作中,負責或主持一個方面的工作。

(2)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國家級科技項目1項以上或自治區級科技項目2項以上或地州市級科技項目4項以上;或負責完成生態環境專項工作2項以上;或編寫自治區級以上生態環境標準、技術規范、法規、生態環境規劃、區劃2項以上或地州市級4項以上;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編寫地州市級2項以上。

(3)提出的生態環境保護對策或污染治理、污染減排等項目建議、實施方案等1項以上被自治區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納;或2項以上被地州市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納。縣及縣以下單位1項以上被地州市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納。

3.生態環境技術支撐

(1)在固體廢物管理、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管理、輻射管理、污染物在線監控等工作中負責或主持一個方面的工作。

(2)作為主要成員,編制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輻射污染防治、污染物在線監控等自治區級以上的規劃、區劃、標準、技術規范、實施方案、行動計劃、監管程序、培訓教材等2項以上。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主要成員,編制上述內容1項以上。

(3)提出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等相關對策(項目)建議等1項以上被自治區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提出上述對策建議等1項以上被地州市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

4.生態環境工程與技術咨詢

(1)在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或大型生態環境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產審核、績效評估、生態環境基礎調查、污染防治方案編制等工作中,主持或負責一個方面工作。

(2)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大型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大型企業或建設項目清潔生產審核、三同時驗收等技術咨詢工作10項以上;或承擔大型生態環境工程的規劃、勘測、設計、建設管理等工作10項以上并通過驗收運行;或承擔大中型建設工程(建設投資達到5億元以上)的生態環境監理3項以上并通過驗收。

(3)作為項目負責人,編制自治區級以上各類生態環境保護驗收、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產審核、績效評估、各類生態環境基礎調查、污染防治方案、生態環境工程實施方案等4項以上;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地州市級6項以上。

(四)業績成果

1.生態環境監測、生態環境科研、生態環境工程與技術評估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國家生態環境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或自治區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獎項的主要完成人(額定限額內)。

(2)作為負責人(主要成員),完成國家級或自治區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工作2項以上并通過驗收,或成果被國家或自治區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

(3)作為主要成員,研究開發的生態環境保護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通過有關部門鑒定;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專業領域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得到實際應用并取得效益。

(4)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生態環境監測、生態環境科研、生態環境工程與技術評估等工作,其成果有3項以上被自治區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或表彰。

(5)國家級優秀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優秀環評報告書二等獎以上或自治區級優秀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優秀環評報告書、優秀竣工驗收報告書、優秀評估報告一等獎或自治區優秀設計(含優秀生態環境規劃、優秀生態環境工程)二等獎以上。

(6)作為負責人(主要成員),完成國家科技項目1項以上;或完成自治區級以上科技項目2項以上;或2項以上科技成果獲得自治區級以上的科技成果登記。

(7)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生態環境規劃、區劃等工作,成果2項以上被自治區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或成果3項以上被地州市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成果2項以上被地州市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

(8)作為主要成員,編制自治區級以上專項生態環境基礎調查、遙感調查監測評估、野外生態環境觀測等2項以上,成果被自治區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

(9)作為主要成員,編制自治區級以上生態環境標準、法規、技術規范2項以上,或參與編制自治區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專項工作實施方案、重大生態環境工程實施方案、績效評估方案2項以上并發布或實施。

(10)行業組織評選的國家級優秀污染防治工程、生態建設工程的主要完成人,或行業組織評選的自治區級優秀污染防治工程、生態建設工程等的技術負責人(工程實施并發揮明顯作用);或自治區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故應急處置現場監測或處置工作負責人。

(11)作為負責人(主要成員),完成大型生態環境工程項目1項以上或中型2項以上或小型5項以上,實施后經有關部門驗收,確認可有效解決當地生態環境問題,取得較為明顯的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效益。

(12)縣及縣以下單專業技術人員,完成地州市級以上專項工作2項以上通過驗收,或成果被地州市級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

(13)縣及縣以下單位工作專業技術人員,3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或業績成果獲得縣及縣以上表彰獎勵3次以上。

2.生態環境技術支撐專業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中的3項,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項:

(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自治區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

(2)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等方面的技術規范、標準、管理辦法、監管程序等1項以上,并由同級政府發布實施。

(3)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等方面的規劃、區劃、實施方案、行動計劃等3項以上,并被同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采用、發布或實施。

(4)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本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重大專項工作3項以上,完成工作報告或技術報告的編制被同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采用;或主持完成本級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等方面的重大項目3項以上被同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采用。

(5)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國家或自治區安排部署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等方面的重大專項業務工作3項以上,通過國家或自治區驗收,或成果被自治區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被地州市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采用3項以上。

(6)作為主要成員,研究開發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生態環境信息化建設、輻射安全與防護、污染物在線監控等方面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通過有關部門和專家鑒定,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7)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專業及相關專業領域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實施并取得效益。

(8)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3年以上年度考核優秀或業績成果獲得縣及縣以上表彰獎勵3次以上。

(五)著作論文

取得工程師任職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專著、技術專著、譯著1部。

2.在SCI/EI發表生態環境專業論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專業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在自治區級以上生態環境保護學科的學術期刊上發表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3.編制自治區級以上的規劃等1部以上并被自治區級以上政府或有關部門發布或實施。

4.縣及縣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學識和理論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條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25日自治區人社廳、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程系列環境保護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新人社發〔2012〕1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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