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率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要求,結合我區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工作實際,制定了《自治區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工作程序(試行)》和《自治區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辦理流程(試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關于印發《自治區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工作程序(試行)》和《自治區入河排污口許可決定書辦理流程(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