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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行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案件相關信息的主動公示及管理。

第三條【公示主體】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處罰、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本部門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

第四條【適用原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公示平臺】 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本部門門戶網站或本級政府規定的網站上進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并按要求將相關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國”等網站。

第六條【公示內容】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權限范圍內,依法主動公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二)違法行為類型;

(三)被處罰的自然人姓名、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名稱,類別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四)主要違法事實;

(五)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六)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

在本部門門戶網站或本級政府規定的網站上進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可以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示內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不予公示】涉及國家秘密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公開。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處罰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機關部門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作適當處理后公開。

第八條【公示時間】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法律、法規對公示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公示信息更正】生態環境部門發現其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正。

公示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決定后3個工作日內撤下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分類】根據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分為一般生態環境違法失信行為信息和嚴重生態環境違法失信行為信息。

一般生態環境違法失信行為信息:主要是指對生態環境違法性質較輕、情節輕微、危害程度較小的違法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按前款規定認定為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外,除去按簡易程序做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原則上明確為涉及一般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失信信息。

嚴重生態環境違法失信行為信息

(一)涉嫌污染環境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的;

(二)存在《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情形的;

(三)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含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且排放污染物超標嚴重的;

(四)因行政處罰同時被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

(五)將危險廢物以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進入水體、土壤、河湖等環境的;

(六)因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件的;

(七)被責令停產停業關閉的;

(八)被處以吊銷許可證的;

(九)經生態環境部門集體審議認定的其它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的環境違法行為;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其中,在生態環境領域被處以停產停業關閉、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信息,涉嫌環境違法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屬于涉及特定嚴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失信信息。

第十一條【公示期限】涉及一般生態環境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在本部門網站或者本級政府規定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一年。

涉及嚴重生態環境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在本部門網站或者本級政府規定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六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三年。最長公示期限屆滿的,本部門網站或者本級政府規定網站應撤下相關信息,不再對外公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信息具體公示期限根據以下案件辦理結果并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一)被處以通報批評或罰款金額在20萬元及以下的,公示期限三個月;

(二)罰款金額大于20萬元,小于或等于50萬元的,公示期限六個月;

(三)罰款金額大于50萬元,小于或等于100萬元的,公示期限一年;

(四)罰款金額大于100萬元的,公示期限兩年;

(五)行政處罰同時實施查封扣押的,公示期限一年六個月;

(六)因行政處罰同時被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示期限兩年;

(七)被處以按日連續處罰的,公示期限兩年;

(八)被處以暫扣許可證的,公示期限兩年;

(九)因行政處罰同時被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公示期限兩年;

(十)被處以吊銷許可證的,公示期限三年;

(十一)被責令停業、關閉的,公示期限三年;

(十二)涉嫌環境違法犯罪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公示期限三年。

同時符合前款多項條件的,按照較長公示期限公示。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示期限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公示撤下申請】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情形,行政相對人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完成整改,申請撤下已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

負責公示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核實相關情況后,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在屆滿最短公示期限三個月后撤下相關公示信息;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情形,在屆滿最短公示期限六個月后撤下相關公示信息。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規定的情形涉及嚴重生態環境違法失信行為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行政處罰信息,均按最長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第十三條【公示撤下時限】公示期限達到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或者達到信用修復條件的,負責公開的生態環境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從公示平臺撤下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責任追究】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變更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解釋機關】本辦法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管理辦法(試行)起草說明

解讀鏈接:以制度建設為基礎 夯實環境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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