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進一步強化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要素保障,持續釋放改革效能,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以高水平保護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3〕52號)等要求,結合實際,現就進一步優化環評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制度銜接聯動
(一)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指導作用。加快建立并完善“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推進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數字化管理,完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功能,強化成果共享共用,開發環境準入分析研判、選址選線環境合理性分析等功能,服務政策制定、規劃編制、執法監管和項目招商引資等科學決策,為規劃環評審查、項目環評審批提供依據。各地開展項目環評前,要應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開展項目準入分析,研判項目布局的合理性和相關政策準入要求。
(二)強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規劃環評聯動。完善涵蓋“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劃環評、項目環評、排污許可等管理制度體系,明確功能定位、責任邊界和銜接關系,避免重復評價。以產業園區為重點,強化“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規劃環評聯動,應充分利用“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簡化與成果中已包含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產業發展等相關規劃的符合性和協調性分析。充分銜接成果中關于區域、流域重大生態環境問題識別和制約因素分析、資源與環境承載力分析等內容。加強對產業園區環境質量現狀和變化趨勢、污染物減排潛力和總量控制、環保基礎設施、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等的分析論證。結合規劃產業發展任務和“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進一步明確產業園區生態環境準入和跟蹤監測等要求,提出規劃優化調整的對策建議。
(三)落實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機制。已完成環評的產業園區規劃和煤炭礦區、水利、水電、軌道交通等專項規劃包含的建設項目,在規劃期內,項目環評可簡化政策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論證等內容,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中符合時效性要求的現狀環境監測數據和生態環境調查內容。產業園區內建設項目依托的集中供熱、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已按園區規劃環評要求建設并運行的,項目環評可簡化相關依托設施分析內容。已取得入河(湖)排污口設置決定書或備案登記的,對符合環評導則技術要求的有關涉水論證報告內容,項目環評相關內容可通過引用結論等形式予以適當簡化。
(四)做好與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排污許可證作為落實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其批復要求的重要保障,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查,結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和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核定建設項目的產排污環節、污染物種類及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據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按照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環評要素導則等,嚴格核定排放口數量、位置以及每個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允許排放濃度和允許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監測計劃、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要求等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應申領取得排污許可證,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的,建設單位不得出具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意見。
(五)探索推進“兩證審批合一”。生產工藝相對單一、環境影響較小、建設周期短且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農副產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酒、飲料制造業,紡織服裝、服飾業,制鞋業,印刷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加油、加氣站,汽車、摩托車等修理與維護業,自來水生產和供應業,天然氣鍋爐等十二類建設項目,在企業自愿的原則下,可探索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接續辦理環評與排污許可手續。建設過程中發生環評重大變動的,依法重新辦理環評和排污許可證;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排污前一次性變更排污許可證。
二、優化審批流程和服務機制
(六)加強重點項目環評服務保障。加強與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企業的溝通協調,建立以自治區確定的重點項目為主要內容的國家層面、地方層面和利用外資層面重大項目環評審批服務臺賬,并及時調度更新。加強分析研判,完善提前介入、跟蹤服務等機制,向建設單位發送“環評審批服務單”,采取“一對一”、“一企一策”等靈活多樣的方式為建設單位提供精準服務,指導建設單位優化選址選線、生產工藝和生態環境保護設施、措施,解決制約項目審批的政策、規劃、總量、工藝等問題。對重點項目及生態環境治理項目開辟綠色通道,依法依規加快審批,促進項目落地建設。
(七)優化項目環評總量指標審核管理。強化屬地、園區管委會主體責任,采取結構減排、工程減排、管理減排等措施,深入挖掘減排潛力,制定區域主要大氣污染物削減替代方案。推動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據現行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相關政策要求,組織相關部門梳理本轄區內擬建重大項目,提前科學、合理測算新(改、擴)項目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并依據區域削減替代方案,為新建項目提供可靠的總量替代來源,保障項目環評及時審批。對于難以保障污染物總量指標的地(州、市)加強技術跟蹤服務和指導,區分輕重緩急,將有限的環境要素資源優先保障環保指標達到先進水平,且在“十四五”期間可以投產或達產的建設項目。對于“先立后改”的煤電項目,主要大氣污染物總量指標可來源于本行業或非電工業行業可量化的清潔能源替代、落后產能淘汰形成的減排量。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光伏發電、陸上風力發電等項目,保供煤礦以及僅涉及產生水污染物但不向水體排放的項目,在嚴格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基礎上,環評審批可不與污染物總量指標掛鉤。對實施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直接相關的重點項目和利用涉重金屬固體廢物的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可實行重金屬排放總量替代管理豁免。按照本通知第九條規定,對經批準納入試點的產業園區內,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噸,氨氮小于0.01噸的項目,項目環評審批時,建設單位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總量來源說明,由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統籌總量指標替代來源,并納入管理臺賬。
(八)優化審批流程提升效率和能力。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依法進一步規范環評文件受理、審批事項的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切實提高環評管理效能。編制并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細化量化服務標準,推行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組織開展環評服務下基層服務活動,深入各地調研環評管理情況,面對面指導各地規范環評審批工作。定期、不定期舉辦環評管理業務培訓,提升基層環境準入把關能力和服務企業水平。落實“互聯網+政務服務”“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要求,2023年底前,所有具有環評審批權的各級、各類環評審批機構應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系統(以下簡稱統建系統),所有建設項目(涉密項目除外)在統建系統開展申報、受理、審批,實現環評審批信息在環評統建系統及時、規范和完整匯集,推進環評統建系統與工改系統對接,推進環評審批全程網辦,實施受理、評估、審批全程留痕和信息公開。按照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要求,2023年年底前,縣(市、區)級生態環境分局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權限一律上收至地(州、市)生態環境局,個別產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審批權暫維持現狀,除喀什經濟技術開發區、霍爾果斯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地方性法規和政府文件授權開展生態環境行政審批的園區和管委會外,其他各類產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環評審批權限,未經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同意,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不得賦予。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要加強技術評估和環評審批管理隊伍建設。
三、積極穩妥推進環評改革試點
(九)按程序實施聯動改革。制定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辦法,細化產業園區開展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試點的具體要求,明確納入試點的產業園區申請、跟蹤評估、退出等程序規定。按程序規定,經批準后方可開展試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開展改革試點。涉重金屬重點行業、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項目不得納入改革試點,不得簡化管理要求。研究制定《關于深化環評制度改革支持中國(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試點探索更大力度環評制度改革措施,提高環評管理效能。
(十)試點推進一批登記表免予辦理備案手續。經批準納入試點的產業園區內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網及管廊,分布式光伏發電,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城鎮排澇河流水閘、排澇泵站等五類建設項目,可免予環評備案管理。
(十一)推廣一批報告表“打捆”審批。經批準納入試點的產業園區內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紡織服裝、服飾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業,家具制造業,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塑料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維修業等九類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集中搬遷入園的報告表項目,可開展同類項目環評“打捆”審批,并明確相應企業的環保責任。經批準納入試點的產業園區內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不變,僅原輔料和產品發生變化的生物藥品制造及其研發中試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確認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排放量未超過原環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
(十二)深入實施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在對環境影響總體可控、就業密集型等與民生相關的工程建設、社會事業與服務業、制造業、畜牧業、交通運輸業等16大類37個小類行業的項目繼續實施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范圍的基礎上,全面總結評估改革試點成效,進一步研究擴大試點范圍。
四、支持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
(十三)簡化小微企業項目環評管理。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開展小微企業環評管理,名錄中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納入環評管理;各地生態環境部門不得違規要求將依法依規豁免的小微企業項目納入環評范圍,不得擅自增加小微企業項目環評編制內容。
(十四)推進有條件的小微企業入園集聚改造升級。積極推動加快小微園建設提升,完善配套環?;A設施,加大環保檢測、技術咨詢等公共服務供給,推進小微產廢企業危險廢物和實驗室廢物集中統一收運體系建設。探索產業園區內同一類型的小微企業項目打捆開展環評審批,統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單個項目不再重復開展環評。
(十五)指導小微企業做好生態環保工作。增強對小微企業的主動服務意識,開展政策技術幫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前期報批中的環評問題和建設運行中的環保技術困難。暢通環保咨詢服務渠道,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政務服務窗口、熱線電話等途徑,加強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宣傳,引導企業依法合規建設運營。
五、守牢生態環保底線
(十六)嚴守環境準入底線。堅持依法依規審批,不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行業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原則、準入條件的項目以及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限制類新建項目和淘汰類項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中的項目、自治區相關產業政策禁止建設的項目環評一律不予審批;堅持生態環境質量只能向好不能變差的底線,持續改善環境質量,不斷提升生態系統的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對“兩高一低”項目,要堅決遏制盲目發展,重點關注環境影響分析及污染防治設施、主要行業產能置換、主要污染物區域削減措施的有效性,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對承接產業轉移項目,要重點關注與承接地環境質量底線和生態環境準入要求等相符性;對生態敏感項目,要嚴格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及準入清單要求,要優先避讓環境敏感區,確實難以避讓的,項目建設前須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重點關注對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定保護區域、生態保護紅線以及各類環境保護目標的影響分析和對策措施,嚴格執行綠色礦山及生態修復相關要求。對“烏-昌-石”區域內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大氣環境的項目,要嚴格執行互商機制。
(十七)加強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環評管理。對鐵路、公路、軌道交通、機場項目,應重點關注環境敏感區的生態環保措施及其落實情況,采取有效噪聲振動控制措施,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對水利水電項目,應重點關注生態流量泄放、過魚、增殖放流、分層取水、棲息地保護、生態修復等措施及其落實情況。對煤炭、黑色金屬礦、有色金屬礦、化學礦采選類項目,應重點關注土壤和地下水保護措施及其落實情況,煤炭、油氣開采類項目還應關注禁采限采、煤矸石、泥漿及污水處置和綜合利用、生態修復、甲烷控制及利用、清潔運輸等措施及其落實情況。對涉尾礦庫項目要強化選址論證,應重點關注防滲、排水(回水)、揚塵對周邊及下游土壤、水體、環境敏感區的影響。對涉危險廢物項目,應重點關注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利用處置情況。
加強生物多樣性評價和保護。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要求,加強生態本底現狀調查,加強對生物多樣性的調查監測與影響分析,關注建設項目對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完整性、穩定性的影響,針對珍稀、瀕危、保護物種和極小種群物種及其棲息地等提出科學有效的保護措施,強化項目施工期和運營期對生態敏感目標的監測。沙化土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環評中應依法納入有關防沙治沙內容,減緩對沙化土地的影響。鼓勵對生物多樣性評價方法、保護措施開展探索研究,強化保護成效。
六、嚴格環評事中事后監管
(十八)著力解決環評領域突出問題。強化規劃環評和建設項目環評制度源頭預防作用,完善環評與排污許可協調聯動監管執法機制和常態化復核工作機制,按季度或工作需要開展環評文件復核抽查,對下放審批權限的重點項目加大復核力度,“兩高一低”項目全部納入復核范圍,嚴厲打擊和遏制環評弄虛作假、粗制濫造等違法行為,切實提高項目和規劃環評文件質量;落實“雙隨機、一公開”日常監管執法要求,加大環評、“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督檢查力度,加大“未批先建”“未驗先投”、不落實環評要求等違法行為查處力度;主要污染物區域削減、棲息地保護、生態調度、環保搬遷等對策措施不落實或落實進展緩慢的,依法實施通報、約談或限批;區域性、行業性問題突出,規劃環評要求落實不力導致區域環境質量下降、生態功能退化的,按有關要求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十九)落實環評編制各項工作責任。強化建設單位和規劃編制機關主體責任,建設單位和規劃編制機關應依法依規組織開展環評工作,在環評過程中如實提供基礎資料、按規定組織開展公眾參與工作,并對環評文件內容和結論負責、對公眾參與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強化環評單位和人員直接責任,環評單位對環評文件內容和結論承擔相應責任,確保環評文件內容真實、客觀、全面和規范;編制主持人應全過程參與環評編制工作,并加強統籌協調。
(二十)強化環評技術審查和把關責任。技術評估單位和專家應嚴格按照程序和規范要求開展技術審查工作,發現環評弄虛作假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區分情形提出處理依據和建議,并及時報告具有環評審批、審查權限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科學合理選取環評專家,專家在評估評審時應獨立、科學、公正開展工作。落實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和規劃環評召集審查部門把關責任,規范環評審查審批決策程序,對明顯存在質量問題的環評文件及時移送,依法查處。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要主動作為,加強經費、技術、人員保障,不斷提升審批和技術評估能力。
(二十一)發揮環境影響后評價跟蹤問效作用。按照項目環評批復要求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建設項目,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及時開展后評價工作,對其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并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臺賬記錄和自行監測等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規劃編制機關按照規劃環評審查意見要求及時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落實改進措施。
七、加強環評審批能力建設
(二十二)強化幫扶指導。深化“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環評、排污許可及其他管理制度銜接聯動機制研究。將各級、各類環評審批機構統一納入政策指導、業務培訓范圍,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充分利用全國環評技術評估服務咨詢平臺和技術評估專家庫,推進遠程幫扶、“在線會診”,指導、幫助解決各級、各類環評審批機構環評審批管理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我廳將動態開展環評審批權限梳理和承接效果評估,做到有收有放,確保與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能力相匹配。鼓勵自治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為各地(州、市)重大項目環評審批提供技術評估服務,推動基層管理能力提升。
(二十三)強化專家庫管理與應用。各級、各類環評審批機構要充分利用好全國聯網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專家庫。各地(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快完成專家審核入庫并持續動態更新。在項目評估中積極使用專家庫,根據建設項目所涉及的專業、行業、地域等因素隨機抽取專家。加強專家的日常管理,對確認已參會的專家開展信用評價,并督促專家及時在線提交環評文件日??己吮?/span>。強化專家庫與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對接聯合應用,強化專家信用管理。
八、強化組織實施
(二十四)提高思想認識。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認識優化環境影響評價是貫徹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正確處理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關系的重要舉措,必須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始終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內在統一來把握發展、衡量發展、推動發展。要不斷強化環評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性認識,正確處理履行監管職責與服務發展的關系,注重檢查與指導、懲處與教育、監管與服務相結合,確保監管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
(二十五)加強組織實施。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實施,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工作要求,明確責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推進機制,著力強化工作執行力度。加強與生態環境執法監督聯動,嚴格監督管理,推動責任落實,確保制度執行到位、生態環保要求落實到位。
2023年12月19日
解讀鏈接: 1.【文字版解讀】《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的解讀
2.【圖片版解讀】《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