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政府要求,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65號)、《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意見》(環環評〔2021〕45號)、《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3〕52號)及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新環規〔2023〕4號)等要求,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規劃環評)的源頭指導作用,探索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項目環評)的聯動實踐,進一步優化項目環評管理,切實發揮制度合力,提升源頭預防效能,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和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大會暨荒漠化防治大會精神,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和自治區各片區高質量發展大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試點先行,穩步推進,在環境質量符合國家及自治區相關考核要求、環境管理體系較為健全的自治區級及以上產業園區內,推行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改革試點,入駐產業園區的建設項目依據其環境影響程度和環境風險大小,分類優化環評辦理手續,推動政府職能向減審批、強監管、優服務方向轉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自治區經濟高質量發展、“八大產業集群”建設等重大發展戰略。
二、試點條件
(一)產業園區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屬自治區級及以上產業園區;
2.已依法完成規劃環評審查和規劃審批,且總體上采納落實了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
3.產業園區環境質量符合國家及自治區上一年度相關考核要求,未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列入區域限批范圍;
4.產業園區環境基礎設施完善、運行穩定有效;
5.產業園區環境管理和風險防控體系健全且近5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事件。
(二)產業園區內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入駐產業園區的建設項目符合園區規劃功能定位、布局和區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及規劃環評的環境準入要求。
三、聯動內容及要求
開展試點的產業園區內的項目,試行以下環評改革措施。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重金屬重點行業、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項目不得納入此次改革,不得簡化管理要求。
(一)試點推進一批登記表免予辦理備案手續
對符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新環規〔2023〕4號)文件要求,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網及管廊,分布式光伏發電,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城鎮排澇河流水閘、排澇泵站等五類建設項目,可免予環評備案管理。
(二)繼續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
對符合《關于調整建設項目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正面清單的通知》(新環環評發〔2021〕40號)要求的項目(共16大類37個小類),繼續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
(三)推廣一批報告表“打捆”審批
對符合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新環規〔2023〕4號)文件要求,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紡織服裝、服飾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業,家具制造業,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塑料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維修業等九類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集中搬遷入園的報告表項目,可開展同類項目環評“打捆”審批,并明確相應企業的環保責任,不同建設單位分別為各自項目的責任主體,承擔項目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不變,僅原輔料和產品發生變化的生物藥品制造及其研發中試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確認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排放量未超過原環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
(四)簡化環境影響評價內容
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生態環境部令第16號)要求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簡化相關評價內容,具體為:
1.環境功能區判定內容可以直接引用規劃環評結論;
2.環境現狀監測和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內容可引用規劃環評中符合時效性要求的監測數據和相關內容(區域環境質量呈下降趨勢或建設項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
3.依托的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已按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要求建設并穩定運行的,項目環評只需說明依托情況,無需開展依托可行性分析;
4.直接引用規劃環評已經論述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環保政策符合性的結論,項目環評著重分析與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及環保政策的符合性。
(五)簡化公眾參與
免予開展確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單位后的第一次公示,相關應當公開的內容納入環境影響報告書征求意見稿形成后的公示內容中在網絡平臺、報紙和張貼公告一并公開,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報紙公開信息不得少于2次。
(六)試點一批環評分類簡化
納入“產業園區簡化環評分類管理類別清單”(見附件1)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可由環境影響報告書簡化為環境影響報告表,但不得采取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受理公示相應由10個工作日減為5個工作日。
(七)加強園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數據共享
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指導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建立完善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點,按環境要素對產業園區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統一監測和評價,梳理產業園區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清單和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等情況,及時公開共享。
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產業園區環境監管,通過強化對產業園區特別是涉“兩高”行業或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園區環境質量例行監測、執法監測以及指導相關產業園區開展自動監測等手段,加強對產業園區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分析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管,確保區域環境質量穩定向好。
(八)優化項目環評總量指標審核管理
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指導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建立完善產業園區內大氣、水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管理臺賬,動態更新,引進建設項目時,應核實未超過規劃環評核定的園區環境容量。
對于需要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且不屬于重點行業(石化、煤化工、燃煤發電〈含熱電〉、鋼鐵、有色金屬冶煉、制漿造紙)的建設項目,在審批前取得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總量指標或替代削減方案意見。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噸,氨氮小于0.01噸的項目,項目環評審批時,建設單位免于提交主要污染物總量來源說明,由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統籌總量指標替代來源,并納入管理臺賬。對于屬于重點行業的建設項目,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6號)和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新環規〔2023〕4號)以及相關差別化政策規定執行。未提交替代削減措施落實情況證明材料或證明材料不全的,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不予核發其排污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排污。
(九)探索推進“兩證審批合一”。生產工藝相對單一、環境影響較小、建設周期短且按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農副產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酒、飲料制造業,紡織服裝、服飾業,制鞋業,印刷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加油、加氣站,汽車、摩托車等修理與維護業,自來水生產和供應業,天然氣鍋爐等十二類建設項目,在企業自愿的原則下,可探索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接續辦理環評與排污許可手續。建設過程中發生環評重大變動的,依法重新辦理環評和排污許可證;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無需重新辦理環評,排污前一次性變更排污許可證。
四、認定、跟蹤評估、退出程序
(一)組織申報
符合試點條件的產業園區,按照自愿申請原則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進行申報,對照附件提交相關材料至所地(州、市)生態環境局。
(二)初步審核
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對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指導對照附件補充完善相應材料,于每年的5月底前,會同產業園區將申請材料報送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三)審核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審核工作,根據審核情況,及時發布開展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改革試點的產業園區名單,向社會公開,并報生態環境部,相關產業園區開展改革試點工作。
(四)跟蹤評估
各產業園區聯動試點滿一年后要對認定條件、聯動改革試點成效進行跟蹤評估,總結經驗做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相關意見建議,并將評估結果及時上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核查備案。
(五)試點產業園區終止或退出
對于聯動試點中出現重大問題的產業園區,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將隨時終止該產業園區的聯動改革試點。通過跟蹤評估,不滿足認定條件的產業園區退出改革試點,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及時發布退出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改革試點產業園區名單。
五、落實各方責任
自治區、各地(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產業園區管理部門、入駐企業(建設單位)要形成合力,高質量推動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工作,切實發揮規劃環評優化產業布局與生態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服務和監管
自治區、各地(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政策宣傳;結合“雙隨機”抽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核查發生重大不良影響的規劃,向產業園區管理部門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嚴格依法依規處理破壞生態環境行為;通過強化信息公開、公眾監督等方式,構建政府、企業、公眾三方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各地(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落實情況檢查,對未落實規劃環評有關要求的,予以督促整改;加強對產業園區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監管,依法開展執法監測,落實監管責任。
(二)產業園區管理部門要加強統籌管理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規劃環評編制工作并積極開展碳排放評價;組織落實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要求,重點關注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任務;組織開展園區環境監測,對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組織整改,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對可能產生重大生態環境影響、實施5年且未發生重大調整的,組織開展跟蹤評價;對已經批準的規劃,其實施范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組織重新或者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相關政策宣講,指導、幫扶園區內入駐企業(建設單位)落實聯動措施;做好規劃環評中相關數據資料共享,為簡化評價內容提供便利條件。
(三)入駐企業(建設單位)要落實生態環境主體責任
產業園區內入駐企業(建設單位)應嚴格遵守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環境風險防范責任,做好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特別是環評文件、環評批復和排污許可證載明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對免于辦理環評手續的項目,不免除建設單位(入駐企業)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定義務。建設單位(入駐企業)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相關要求,做好項目環保設計,落實法律、法規、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六、試點要求
各相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做好對聯動試點產業園區相關工作的指導調度,及時發現問題,并報告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加強與產業園區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組織產業園區管理部門,梳理入駐產業園區建設項目,總結改革試點情況,凝練經驗做法和典型案例,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探索改革新舉措。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試點實施辦法附件
起草說明:自治區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試點工作方案編制說明
解讀鏈接: 1.【文字版解讀】關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政策解讀
2.【圖片版解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一圖讀懂